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洪湖市环境保护局综合管理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方式提出。
2、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环境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4、局综合管理科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匠,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综合管理科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洪湖市环境保护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综合管理科应当主动与其他科室联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综合管理科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综合管理科应当及时向业务局长汇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6、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7、综合管理科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综合管理科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9、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10、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1、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2、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13、对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14、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人的请示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载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