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全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二、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五、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