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准予许可的事项,应加强监督核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三、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四、被许可人违反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个人和组织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及时核实与处理。
五、对未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被许可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合理服务、并擅自停业、歇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六、下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应依法予以撤销: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续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续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下列情形应依法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行政许可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行政许可证件依法吊销的。
九、对被许可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十、局宣传法制科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