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环发<2009>25号
关于印发《洪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环保执法行为,提高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洪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湖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洪政发<2009>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将继续执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截止2008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事项和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进行梳理、细化,制定了《洪湖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