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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洪湖市环保局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0年7月20日 发布人:root 来源: 点击数:73 回复数:0 推荐阅读 加入收藏

                                                洪环发<2010>16号


            关于印发《洪湖市环保局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湖北省、荆州市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政府统一部署,局领导同意,现将《洪湖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专项行动  方案  通知

                  

                        洪湖市环保局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湖北省、荆州市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进一步排查重金属排放企业,集中整治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重金属排放污染源。重点排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企业一律取缔。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切实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进一步加大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切实巩固污染减排成效
        1、各单位要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排查超标污水来源,严格依法按上限处罚超标排污行为。对于超标排放污水进入城镇下水管网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予以处罚;对长期超标排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以贯彻落实《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为核心,开展重点减排工程运行质量管理年活动,定期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达标率核查和在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环境监管工作,督促重点减排工程正常运行,提高相关企业减排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水平。
        (三)进一步开展后督察,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要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开展后督察。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要按照省环保厅和荆州市环保局的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集中排查。重点检查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的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的停建停产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严防被取缔企业死灰复燃。要严肃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屡查屡犯、社会影响大、主观恶意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相关措施,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环保“三查”取得实效
        要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环保“三查”活动:通过查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坚决遏制一些地方借应对金融危机为名,上“两高一资”企业,搞低水平重复建设;通过查“三同时”执行率,进一步规范企业治污,促进污染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查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严格检查2009年度环保执法责任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一步推动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确保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行动和环境风险重点行业检查行动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未批先建的要坚决停建、停产;对未落实“三同时”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运行;对拖延试运行时间不申请验收的,要依法限期验收,并追缴排污费;对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手续存在问题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今年,各单位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85%以上,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率和结案率要达到100%。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各项重点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梳理,明确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境整治等工作重点,并与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的总量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环保后督察等任务有机结合起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2010年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附后),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落实,进一步明确排查和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切实使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加强联动,全面整治
        各单位要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格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局将联合发展改革、监察、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电力监管等部门加强协调,强力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放大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检查,严肃追究责任
        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件,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切实贯彻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曝光典型案件
        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
        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11月)
        要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对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情况和2009年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后督察,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要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和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进行集中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单位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市局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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